1
死亡原因鉴定:通过尸表检查、尸体解剖和实验室检验或者文证审查,对被鉴定人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。
死亡方式:即判定是他杀、自杀还是意外死亡。
2
死亡时间:是根据尸体现象和生物化学变化,结合当时当地的环境条件对死亡时间进行综合判断。
3
致死物推断:主要是根据损伤的形态、大小、程度及其他性质(如损伤内的附着物,或咬痕、扼痕、捆绑痕、注射针孔以及各种工具打击痕迹等)对致死物进行判断。
4
伤病关系参与度评定:当同一具尸体上存在暴力性损害和疾病时,需要通过全面系统的检验,综合分析判断损伤与疾病的关系,以明确相关因素对其死亡的参与程度。
5
硅藻检验:针对水中尸体,经过对相应内脏的处理、检验,比对相关水样,为生前落水或是死后入水提供鉴别依据。
6
病理组织学诊断:对提供的人体器官、组织、石蜡包埋组织块、组织切片进行检查和显微镜观察,出具法医病理学诊断。
1
案情材料(如诉状、答辩状、既往鉴定意见书、本次鉴定委托书等)
2
病历材料(包括伤后当时的门急诊病历、住院病史记录、随访门诊病历、反映病程的影像学检查资料等)
3
被鉴定人身份证明材料(如身份证或户籍证明)等。
委托方应提供全面、真实的鉴定材料(包括案情、病史等);
尸体检验原则上应在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,符合冷冻条件(-16℃以下)保存尸体,可延长至7天;
尸体检验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死者的体表形态,并需要提取必要的组织、器官进行进一步检查,死者家属应给予充分理解;
死亡鉴定需要进行其他辅助检验,如毒物、药物、毒品分析以及病理组织学检查等;
送检材料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提取、包装、保存及运送;
鉴定文书出具后3个月内家属可申请领取检验标本,若不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的,将自行处理检验标本;
鉴定期间原则上不接受咨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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