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
损伤程度鉴定;
2
伤残程度评定;
3
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定;
4
损伤时间推定;
5
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分析;
6
生理状态及功能评定;
7
劳动能力鉴定;
8
诈伤(病)及造作伤(病)鉴定;
9
医疗损害鉴定;
10
"三期"(误工、护理、营养期限)及护理依赖评定。
1
案情材料(如诉状、答辩状、既往鉴定意见书、本次鉴定委托书等)
2
病历材料(包括伤后当时的门急诊病历、住院病史记录、随访门诊病历、反映病程的影像学检查资料等)
3
被鉴定人身份证明材料(如身份证或户籍证明)等。
委托方应提供全面、真实的鉴定材料(包括身份证明、完整的病历资料、影像资料及其它文证资料);
被鉴定人需要真实的配合鉴定人进行相应的检查;
工伤鉴定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;
医疗损害鉴定需要通过法院、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委托,或者医患双方共同委托;
鉴定过程中,需通知对方当事人到场或者进行电话告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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